任职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2.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反师德师风行为;
3.专业知识扎实,科研能力突出,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
4.博士研究生报名时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的,可适当放宽至50周岁;顶尖人才、拔尖人才、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需在规定年龄范围内;
5.无违法犯罪和违反公序良俗行为;
6.具有国家认可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原则上本、硕、博所学专业一致;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8.尚在试用期或服务期内的省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不列入本次引才对象范围。通过人才“绿色通道”政策引进到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在省内流动的,不得重复享受“绿色通道”引才政策支持。
(三)不予引进的情形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3.在读的非2026年应届博士研究生;
4.现役军人;
5.曾被开除公职或在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的;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含正在服刑期间的);
7.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五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8.存在实施虐待,故意伤害,强奸,猥亵,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9.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经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员;
10.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11.不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关资格条件的;
12.有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规定明确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它情形。申报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在自然科学领域和人文社会学科领域创新业绩突出,具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技术拔尖人才的发展潜力,符合以下条件:
1.自然科学领域人才近5年来取得以下成果中的任意2项或取得单项成果2倍以上: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科研论文被SCI一区(中科院分区)收录1篇或被SCI二区(中科院分区)收录2篇。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省级重点项目1项。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省级专利奖银奖以上1项,或作为第一权利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国际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专有权2件以上,并已转让实施。
(4)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第1)完成省级标准化委员会省行业主管部门立项的省级标准或省级行业标准1项;或主持完成国家重点型号二级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1项,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或主持培育省级主要农作物新品种1个或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2个。
2.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近5年来取得以下成果中的任意2项:
(1)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发表理论文章2篇。
(2)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公布的社会科学期刊目录的权威期刊、SCI一区期刊(中科院分区)、SSCI期刊或CSSCI期刊收录2篇。
(3)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4项。
3.经用人单位认定并报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创新人才项目牵头部门审定,取得相当于上述成果的同层次人才。
研究方向:
机械工程(0802)、动力机械及工程(080703)、流体机械及工程(080704)、电气工程(0808)、交通运输工程(0823)、机械(0855)、清洁能源技术(085807)、道路交通运输(086102)、安全科学与工程(0837)、矿业工程(0819或085705)、兵器科学与技术(0826)、核科学与技术(0827)、测绘科学与技术(0816)、环境科学与工程(0830)、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081405)、安全工程(085702)、电子科学与技术(0809)、光学工程(0803)、信息与通信工程(0810)、电气工程(0808)、物理学(0702)、力学(0772)、天体物理(070401)、材料物理与化学(077301或080501)、课程与教学论(040102)
福利待遇:
(一)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
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按照学校2026年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执行。
(二)薪资福利待遇
1.享受国家、贵州省相关政策规定的各项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2.根据学校公有住房使用情况,如未安排公有住房的,学校一次性提供10000元的租房补贴;
3.高层次人才津贴(按贵州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4.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报销来校面试期间的住宿费和往返路费;
5.博士可享受三年校聘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待遇(三年内通过评聘取得相应资格,聘任到相应岗位);已取得副高以上职称的,符合条件的可聘任到相应岗位;
6.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培养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