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限户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心强,服从组织分配;
3.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学历、学位条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且取得相应学位及以上人员;海外留学人员须满足录取当年QS世界大学排名前300(含)且取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相应学历、学位及以上人员。相应学历、学位证书须2025年7月底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须在2025年7月底前取得。
不接受以第二学位报考,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国(境)外留学生若专业名称与需求专业不完全一致,须提供开设课程目录、成绩单、论文等相关材料辅助审核。
本科、硕士教育阶段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具体要求详见《岗位表》。
5.年龄不超过35周岁,即1989年6月17日(不含)之后出生。
6.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7.其他条件的取得时间,如引进岗位表无特殊说明的,要求为发布公告之日前(含《岗位表》中要求的资格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在读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不含2025年应届毕业生)。
2.有关高校的分校、独立学院毕业生,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合作办学的毕业生以及民办高校毕业生。
3.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5.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6.现役军人。
7.引进后即构成回避关系岗位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引进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办理聘用:
公示无异议,按相关规定办理人事编制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的人员,经查实的,不予聘用。
其他事宜:
1.引进人才待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进行确定。
2.引进人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满后纳入常态化管理。服务期内不得以辞职再引进的方式,引进至市内其他事业单位。服务期内除组织调整外,原则上不允许调动、借调、提前离岗到市内其他事业单位。对无正当理由放弃的或不履行最低服务期的,解除聘用合同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3.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引进人才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引进人才,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4.拟聘用的硕士研究生入职5年内必须考取博士研究生,未考取者学校将不再续聘。
5.引进人才应在规定时间内入职报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如有特殊情况暂不能入职,须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
6.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引进资格,所空缺的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1)2025年应届毕业生未能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及引进岗位所需其他相关证书的;
(2)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前,已被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的(列编招聘)或在公务员考试中被新录用的或录取为全日制学生的;
(3)试用期间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4)在引进过程中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